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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护城市文化:“半城烟火半城仙”商标被判恶意抢注

作者:admin 日期:2024-05-07 点击数:19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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泉州,这座历史悠久的城市,不仅以海丝起点闻名,更以其独特的文化魅力吸引着世人。“半城烟火半城仙”,这句凝练了泉州城市形象的宣传语,因一场商标权争议而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。近日,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,不仅为这场纠纷画上句号,也为那些觊觎公共文化资源的行为敲响了警钟。

案件回顾

自2014年起,泉州文旅局便以“半城烟火半城仙”的诗意描述,生动地勾勒出泉州丰富多彩的文化形象。通过一系列精心策划的旅游宣传活动,这一形象已深入人心,成为公众对泉州的标志性记忆。如今,“半城烟火半城仙”不仅广为人知,更与泉州的城市形象紧密相连,成为宝贵的公共文化资源。

2021年,泉州某广告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,注册了“半城烟火半城仙”的商标,商标国际分类为第35类和第43类。2023年6月,该广告公司发现泉州某餐饮公司在抖音平台擅自使用“半城烟火半城仙”标识,宣传其冷饮店的茶饮果汁等饮品,便以侵犯商标权为由,将餐饮公司起诉到洛江区人民法院,请求判令餐饮公司立即停止侵权、支付维权费用等合计10多万元。

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,餐饮公司的使用行为侵犯了商标权,因此判决其赔偿广告公司经济损失及相关维权费用共计6000元。广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,请求改判餐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等各项费用10多万元。

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为广告公司作为本土企业理应知悉“半城烟火半城仙”作为泉州城市形象的代言词所具有的广泛社会影响力,仍进行商标注册申请。此外,该广告公司在多个商标类别中申请了“桑莲法界”等多个与泉州公共文化资源相关的商标,意图借助泉州文旅热度将公共文化资源据为己有并以此牟利,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,属于恶意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。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一审裁判,驳回该广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恶意抢注公共文化资源的影响

“半城烟火半城仙”作为公共文化资源,具有非独占性和非排他性,应属于群体共有,以方便公众自由使用和传播。广告公司试图通过商标注册将“半城烟火半城仙”私有化,以此来限制其他企业使用该标识,进而可能通过诉讼获得赔偿。这一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,剥夺了公众对这些文化标识的自由使用权。

这类恶意抢注公共文化资源的行为,直接侵害了文化遗产的公共属性,不利于其传承和使用。当文化资源面临商业化的威胁,其内在的价值和意义可能会逐渐流失。此外,这种行为还可能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:增加的法律纠纷不仅加重了司法系统的负担,还耗费了宝贵的社会资源。公众对商标制度的信任也会因此受损,市场的公平竞争被扭曲,那些守法经营的企业更会因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而受到损害。最终,恶意抢注不仅成为文化保护的障碍,更对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文化多样性构成了挑战。

商标保护需有边界

“半城烟火半城仙”商标案的判决,为商标注册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。商标权虽然是私权,但在商标的保护上应当兼顾公共利益,商标权人行使禁止权应当有一个边界, 也就是商标权保护范围的边界。

商标法旨在保护商标专用权,促使生产、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,维护商标信誉,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、经营者的利益。当涉及公共资源或社会公共利益时,注册商标权利人若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由垄断使用,便明显超出了商标权保护的合理边界,这种行为违背了知识产权“公正合理保护”的原则。

商标注册人应当认识到,商标注册不仅是获取一项商业权利,更是承担一份社会责任。在申请注册商标时,必须审慎考虑商标与公共文化资源的关系,避免侵犯公共利益和文化遗产。商标注册人应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,尊重文化多样性,避免将公共文化资源过度商业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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